IT之家 4 月 30 日消息,据外媒 The Verge 报道,今年 7 月 1 日起,自动驾驶车辆在加州也不能再免罚了。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本周公布新规,今后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交通违法,执法部门可以 向车企发出“自动驾驶车辆违规通知” 。据IT之家了解,适用情形包括 闯红灯、遇到校车未按规定停车 等。 这项新规出台前,自动驾驶出租车已经多次因为交通违法视频引发关注,也卷入过多起安全调查。特斯拉的 FSD 系统同样正在接受调查,问题涵盖闯红灯、逆行等诸多方面。新规实施后,至少在加州,无人驾驶汽车公司也会 因为这些行为收到处罚通知 。 新规还试图解决自动驾驶车辆 在紧急情况下添乱 的问题。譬如,去年旧金山停电期间,Waymo 车辆曾堵塞交通。按照新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公司 必须在 30 秒内回应急救人员呼叫 ,并允许应急人员发布“电子地理围栏指令”,禁止自动驾驶车辆进入正在处置的紧急区域。已经进入现场的无人驾驶汽车,也必须驶离。 此外,新规还允许企业测试和部署重型自动驾驶卡车,并明确远程驾驶员和辅助人员的资质、许可和培训要求。
IT之家 4 月 30 日消息,4 月 30 日(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26 年版)》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 5 年。2026 年 6 月 1 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 2028 年 6 月 1 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 5 年。2026 年 7 月 1 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 2028 年 7 月 1 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 5 年。2026 年 8 月 1 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 2028 年 8 月 1 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家用和类似用途吸油烟机与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 5 年。2026 年 11 月 1 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 2028 年 11 月 1 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电动洗衣机和洗干一体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 5 年。2027 年 4 月 1 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 2029 年 4 月 1 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 5 年。2027 年 9 月 1 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 2029 年 9 月 1 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IT之家从通知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 2016 年第 14 号公告中《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0〕640 号)中《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5〕45 号)中《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同时废止。
IT之家 4 月 28 日消息,据路透社报道,澳大利亚政府当地时间周二表示,若 Meta、谷歌母公司 Alphabet 及 TikTok 未能与本地媒体机构协商付费协议、为其平台上的新闻内容买单,这些企业将面临数百万澳元的巨额罚款。 一项拟议的新闻谈判激励机制规定,除非达成相关协议,否则将对这三大科技巨头按其在澳营收的 2.25% 征税,所得款项将划拨给新闻企业,用以扶持澳大利亚新闻业发展。 “民众越来越多地直接从 Facebook、TikTok 和谷歌获取新闻。我们认为,大型数字平台理应回馈新闻行业的辛勤付出 —— 正是这些内容丰富了平台信息流、创造了营收,这才公平合理。”通信部长安妮卡・威尔斯(Anika Wells)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平台应与新闻机构达成协议。若拒绝合作,最终将缴纳更高税费。”她说。 当被问及政府是否担忧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反对时,澳大利亚总理安东尼・阿尔巴尼斯(Anthony Albanese)回应:“我们是主权国家。本届政府将基于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做出决策。” 特朗普政府一贯反对针对美国科技巨头征收数字服务税,并曾威胁对实施此类税收的国家加征关税。 根据立法草案,该征税机制将于 2025-26 财年(7 月 1 日起)正式启动。其适用对象为在澳大利亚拥有“重大影响力”社交媒体或搜索服务、且本地营收超过 2.5 亿澳元(IT之家注:现汇率约合 12.26 亿元人民币)的企业,Meta、谷歌与 TikTok 均在列。 澳大利亚政府称,该机制不适用于人工智能平台,后者由独立法规监管。“新闻媒体谈判激励机制的核心在于:若平台不与新闻出版商签约付费,这笔钱将上缴政府,我们再根据各新闻机构雇佣记者的数量,将资金拨付给它们。”威尔斯解释道。 平台若与小型媒体机构签约,还可获得更高的税收抵扣。 澳大利亚九大娱乐集团、公共广播公司 ABC 及澳大利亚新闻集团等主流媒体机构联合发表声明,称该计划是“保障澳大利亚新闻业未来的关键一步”。声明指出:“若数字平台无偿使用新闻内容牟利,新闻行业将难以为继。” Meta 发言人反驳称,所谓“无偿取用出版商新闻内容”的说法“完全错误”,并批评该征税机制将催生“依赖政府补贴的新闻行业”。他们表示:“这项立法草案 —— 即便平台服务中未出现任何新闻内容也适用,本质上就是数字服务税。” 谷歌亦明确反对该计划。其发言人表示:“我们正在审阅立法草案,但立场清晰: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征收此税。” TikTok 发言人则拒绝置评。 澳大利亚政府称,此次推出的新闻谈判激励机制,旨在取代 2021 年生效的旧法,因旧规“已失效”。2021 年立法后,Meta 曾一度禁止澳大利亚用户转发新闻文章,后与多家本地媒体签约,但协议已于 2024 年到期。
IT之家 4 月 28 日消息,日本在本月 24 日实行了有关航空运输危险物的最新版本规定。根据该国硬件制造商 ELECOM(宜丽客)的解读,这意味着 所有的使用钠离子电池的设备(含钠离子移动电源)不得带上飞机 。 ▲ ELECOM 钠离子电池移动电源 ▲ ELECOM 钠离子电池手持风扇 新版本同时强化了对锂电池的规制 :允许内置电池随身携带和托运,备用电池(包括移动电源)必须随身携带并做好短路防护;每位旅客最多携带 2 个能量<160Wh 的备用电池,备用电池不得放入储物架、不得在机内对外放电和自充。
IT之家 4 月 27 日消息,据 Playground.ru 报道,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消息称,Denuvo 加密防护系统联合发行商 2K Games,为多款游戏作品引入了新的限制措施。受影响的游戏包括《NBA 2K25》《NBA 2K26》以及《漫威暗夜之子》。 目前这些游戏启用了固定离线授权令牌,该令牌的有效期约为 14 天,无论玩家是否更换电脑硬件、重装或更换操作系统,令牌都会按时失效。 据IT之家了解,一旦时效倒计时结束,游戏将直接无法启动。玩家若想继续游玩,必须联网获取新的授权令牌。玩家们表示,这项限制比旧版 Denuvo 加密机制严苛得多。以往该加密系统仅在电脑硬件发生大幅改动后,才要求强制联网验证。 玩家群体最大的不满在于:这项强制联网要求没有任何官方明文说明。Steam 商店页面、用户许可协议以及游戏购买环节中,均未标注相关规则,这也导致大量玩家事先完全不知情,即便只玩单机离线模式,也需要定期联网验证。 目前玩家在各大社交平台集体表达不满,不少人呼吁抵制该发行商的所有游戏作品,并将这家厂商加入商店黑名单。
IT之家 4 月 27 日消息,近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IT之家注意到,《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围绕平台的指定、运行、监管等核心工作进行系统规范。 一是明确规范对象适用范围。《办法》将规范对象明确为专门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 要求平台必须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方可提供相关服务 。对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其他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提供者,则仍由《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制,体现了对互联网这一重点募捐渠道进行专门化、精细化管理的思路。 二是明确平台服务范围和义务。修改后的慈善法对平台作出了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不得收费、不得插入商业广告 等规定,《办法》对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平台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同时,要求平台不得代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此外,《办法》规范了平台的募捐资质查验、信息内容管理、信息数据共享、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定期报告等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三是明确平台准入、变更和退出程序。 《办法》从运营主体和服务能力两方面设置了平台的准入门槛 ,从资金水平、资质证明、内部治理、业务功能、信息安全、规则制度等方面对平台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列举了申请指定成为平台应当提交的材料,明确了遴选和指定平台的程序,以及平台变更运营主体或名称、终止服务的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四是明确对平台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构建了“民政主导、多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平台监管中的职责。国务院民政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电信、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理;对逾期不改正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平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公告;对未经指定擅自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信部门依法处理。
IT之家 4 月 27 日消息,2026 年 5 月 1 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施行,涉及社会、民生等多个领域,将直接影响你的出行、生活、消费,IT之家为大家汇总如下: 商业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送” 5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明确要求, 未经用户明示同意,任何商家不得发送商业短信 (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是指含有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等的通信短信息)。 此外,新规对授权底线、退订机制与发送、端口与身份管理及全链条监管与处罚等几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图源:Pixabay 针对“幽灵外卖”等顽疾,2 则新规提出针对性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 2 则新规,针对“幽灵外卖”等顽疾提出针对性举措。其中,《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 5 月 20 日起施行。 新规直指网络餐饮外卖信息不透明、“幽灵外卖”、网络消费追责难、虚假营销等食品安全顽疾,提出针对性举措。 明确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新国标实施 5 月 1 日起,全国将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志着无人机管理进入全流程可追溯时代。 实名登记与激活 :所有民用无人机必须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完成实名登记并激活。 存量无人机补登记时限 :存量无人机(5 月 1 日前购买)须在 2027 年 6 月 1 日前完成补登记与激活,逾期将被限制飞行。 防范冒名登记强化经营主体登记规范性 5 月 1 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 年版)》和《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 年版)》将实施。 增加采集股东出资期限信息; 补充完善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材料; 完善对登记联络员的信息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规范》进一步明确实名登记确认程序,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在强化登记规范性的同时,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强化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用,突出了登记便捷、高效的特点。精简登记机关审核文书,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业务。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正式实施 5 月 1 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将正式实施。明确产品名称、危险等级、警示语等包装标志标识要求。对个人燃放类产品的药量限制更严格。 适当压减含药量、降低声级值、限定运动轨迹范围、明确防撞击包装要求和禁用药种等,特别是 对个人燃放类产品的药量限制更严格 ,从源头严控安全风险。 明确爆竹、组合烟花等主流产品的长度高度、发射筒限量、筒体直径和壁厚等易于检测判定的技术指标要求,进一步降低监管执法难度。 对产品名称、危险等级、警示语等包装标志标识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要求内容全面、精准,字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阅读了解。 新增混合包安全规定,明确混合包不应装有双响、小礼花组合烟花等 含 爆炸药的产品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满足市场需求。 新修订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正式施行 5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将正式施行。 新版《规则》责任更加清晰,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和配备要求,通过明确安全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责任到人”。 防范“天价”收费,殡葬领域明码标价 5 月 31 日起,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政部印发的《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将试行。 新规全面覆盖“逝、殡、葬、祭”各环节,将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等一并纳入监管,杜绝盲区;同时结合执法实践,细化明码标价要求,把“公开透明”落实到细处。无论是基本服务还是延伸服务,都要明码标价、清清楚楚,杜绝项目混淆、坐地起价,遏制价格欺诈,防范“天价”收费。 北京骑车必须戴头盔 5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开始执行,规定了强制佩戴头盔、禁止滑板车上路行驶等内容。 强制戴头盔: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将原来规定的“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调整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 后座载人年龄放宽: 将原来允许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未成年人的年龄,从 12 周岁以下调整至 16 周岁以下。 明确通行规则: 《条例》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在本市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禁止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工具上道路行驶等多项通行规则。 长三角“一网通办” 5 月 1 日起,沪苏浙皖四地同步施行全国首部政务服务区域协同立法 ——《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规定》明确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按照《规定》,“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应当聚焦企业准入准营、招聘用工、纳税缴费、经营发展、工程建设、注销退出和个人出生、教育、就业、人才、生活、置业、出行、就医、救助、养老、身后等领域办事需求,拓展政策、法律、金融、科技创新、国际贸易等增值服务。 四川严控公共场所吸烟,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罚 50 万 《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自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禁止或限制公共场所吸烟。 条例明确:全社会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IT之家 4 月 26 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 4 月 24 日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办法》将于今年 9 月 30 日起实施 。 其中,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嵌入信贷乱象,《办法》第十二条划出明确红线: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 另外,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 App 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这意味着花呗白条月付等面临重大调整。 IT之家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第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 第八条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第十条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 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 范 第十一条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十三条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十四条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第十五条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第十六条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第二十九条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
IT之家 4 月 26 日消息,岚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放昨日发文,分享了此次北京车展岚图带来的产品、全价值链体系能力。 他表示,岚图的体系能力是“研产供销服”全价值链的自主可控。这包括: 全链掌控关键核心技术;全链掌控产能与制造能力;全链打通渠道与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岚图做“听劝”车企,与用户构建起共创共进的体系。 卢放还分享了岚图汽车新的规划: 升级纯电战略,加速走向全球右舵市场,即将发布首份 ESG 报告 (IT之家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这是岚图下一步带给用户的“确定性”,也是体系力厚积薄发的结果。 他表示,健康向上的车企,从来不是一时一刻的昙花一现,而是细水长流的韧性。
民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不得插入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与公开募捐无关的互动功能等。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再融资新规发布以来,A股可转债市场掀起新一轮发行热潮。据统计,再融资新规发布后,截至目前已有17家公司发布可转债发行预案,拟募资总额近225亿元,发债公司数量、拟募资规模与去年同期相比均增长超过70%。中科曙光、中创智领等融资金额突破10亿元的预案明显增多。记者关注到,再融资新规发布后,A股可转债融资呈现两大显著特征:科创板、创业板公司占比明显提高,募集资金加速流向新质生产力赛道;可转债融资审核明显提速,同时监管审核严防盲目跨界投资,并强调信息披露充分性。有市场人士表示,再融资新规叠加可转债“债底保护、股性弹性”优势在近期点燃了企业发债热情,长期可转债再融资将逐步回归理性,与其他再融资工具形成互补,以满足不同企业融资需求。(上证报)
自2022年8月《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后,中国证监会时隔三年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本轮修订,也被视为对期货行业监管框架的一次系统性重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办法》以“业务归位、资本约束、穿透监管、平稳过渡”为核心主线,标志着行业将由此前的规模扩张阶段,全面转向以资本实力、专业能力和风控水平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证券时报)